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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落實《可轉換公司債券管理辦法》要求,進一步規范上市公司可轉換公司債券(以下簡稱可轉債)各項業務活動,推動可轉債市場高質量發展,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,在證監會統籌指導下,上海證券交易所于2022年7月29日正式發布了《上海證券交易所可轉換公司債券交易實施細則》和《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2號——可轉換公司債券》。
《上海證券交易所可轉換公司債券交易實施細則》立足可轉債特點,優化交易機制,強化交易監管,在給予可轉債合理定價空間的基礎上強化風險防控,有利于防止過度投機炒作、推動可轉債市場健康長遠發展。主要內容包括:
1、明確漲跌幅限制。可轉債上市首日設置-43.3%至57.3%的漲跌幅限制,并實施20%、30%兩檔盤中臨時停牌機制,次日起實行20%的漲跌幅限制。
2、增加異常波動和嚴重異常波動標準。結合漲跌幅調整,增設了可轉債價格異常波動和嚴重異常波動標準,同時規定上海證券交易所可根據可轉債異常波動程度和監管需要,要求上市公司披露異常波動公告或停牌核查。
3、強化交易監管。根據可轉債交易機制特點及防控炒作需要,增加異常交易行為類型,進一步明確監管要求。
4、新增特別標識。在可轉債最后交易日的證券簡稱前增加“Z”標識,向投資者充分提示風險,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。
5、根據債券交易規則對相關表述進行調整,如“競價交易”改為“匹配成交”。
《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2號——可轉換公司債券》堅持以信息披露為核心,進一步完善可轉債上市與掛牌、轉股、贖回、回售等業務和信息披露行為,對實踐中出現的新情況、新問題進行針對性、系統性規范,多舉措保護投資者利益。《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2號——可轉換公司債券》主要內容包括:
1、強化信息披露要求。規定公司在預計觸發贖回或轉股價格修正條件的5個交易日前進行預披露,并且在觸發當日召開董事會,第一時間對是否贖回或修正轉股價格作出回應。未按規定履行審議程序和披露義務的,視為不行使贖回權或不修正轉股價格,以明確投資者預期。
2、優化贖回、回售實施期限。限定回售業務準備時間不超過15個交易日,加快投資者資金回籠。要求公司決定贖回后留出足夠時間供投資者交易和轉股,并在可轉債停止交易后留出3個交易日供投資者繼續轉股,幫助投資者減少不必要的損失。
此外,《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2號——可轉換公司債券》繼續保留原有定向可轉債的相關規定,并在嚴格短線交易監管、壓實中介機構責任、加強風險提示等方面做了相應制度安排。